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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乡规划法》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发表日期: 2007-12-28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全国《城乡规划法》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26日在京召开。会议动员部署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要求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广泛宣传教育,全面推进《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实施。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为会议作出批示。

  曾培炎指出,《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城乡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对城乡规划工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他强调,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性,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实施《城乡规划法》为契机,统筹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制定的科学性、严肃性,扩大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强化监督检查,完善体制机制,全面推进城乡规划工作,为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作出更大的贡献。

  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做好宣传,统一部署,研究具体办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城乡规划法》的贯彻执行,全面推进城乡规划水平的提高。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主持会议。来自广东省建设厅、河北省保定市和浙江省绍兴县的代表分别介绍了各自开展学习贯彻《城乡规划法》的有关情况和经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北京市相关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其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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